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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国际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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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中原网  日期: 2007-10-29  来源: 郑州日报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原来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新修改的律师法改为:“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新修改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被监听”

  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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