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在总结现行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将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了提高今后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城乡规划法还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此外,为了提高规划的执行力,城乡规划法还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表示,城乡规划法将有利于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注重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
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
根据城乡规划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法还特别强调,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乡规划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综合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