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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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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慈善日定在10月16日
拖欠物业费加收滞纳金
我省逾40万人报考四六级
大书包留学校 小书包背回家
9个月社保金支出近3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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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补助金随着物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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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加收滞纳金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再次提交审议
中原网  日期: 2007-10-30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潘燕)《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昨日第二次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与第一次审议稿不同的是,本审议稿在对物业公司的称呼、小区设施使用方面都进行了修改。

  部分称呼有改变

  物业公司应该怎么称呼,是管理还是服务,诸如此类的“名称”成了该条例的争论焦点之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将“业主委员会委员”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共用部位物业负责维护

  物业管理区域内设备的产权归属问题,《物权法》给予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责任”的规定。

  不交物业费可加收滞纳金

  很多小区都曾遇到过业主不交物业费的情况。《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督促不交费的业主。审议稿又增加了对经督促后仍不交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约定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业委会成员禁在物企任职

  此次审议稿增加了关于业委会成员禁止行为的规定。其中包括,不得利用职权谋私或收受其他利益;不得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提供担保;不得侵占业主财产或者损害业主利益;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物业费政府指导价适时调整

  针对政府指导价近十年未作调整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增加政府指导价“适时调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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