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潘燕)《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昨日第二次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与第一次审议稿不同的是,本审议稿在对物业公司的称呼、小区设施使用方面都进行了修改。
部分称呼有改变
物业公司应该怎么称呼,是管理还是服务,诸如此类的“名称”成了该条例的争论焦点之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将“业主委员会委员”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共用部位物业负责维护
物业管理区域内设备的产权归属问题,《物权法》给予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责任”的规定。
不交物业费可加收滞纳金
很多小区都曾遇到过业主不交物业费的情况。《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督促不交费的业主。审议稿又增加了对经督促后仍不交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约定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业委会成员禁在物企任职
此次审议稿增加了关于业委会成员禁止行为的规定。其中包括,不得利用职权谋私或收受其他利益;不得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提供担保;不得侵占业主财产或者损害业主利益;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物业费政府指导价适时调整
针对政府指导价近十年未作调整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增加政府指导价“适时调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