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白瑞雪)《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10月31日颁布。军队发放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1日对这一法规进行了解读。
这位负责人说,《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几十年来现役军人和武警部队人员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历史从此结束。从2008年1月1日起,军人和武警部队人员可以在持有部队身份证件的同时,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985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因此,截至目前,军队和武警官兵只持有军官证或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等军队和武警部队发放的身份证件。
这位负责人说,在领取居民身份证之后,军人和武警部队人员将拥有两种身份证件。
《办法》规定,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