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卢文军 张丽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那么我省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状况究竟如何?昨日,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公布了调查数据:近年来,随着城镇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居民家庭财产明显增多,全省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呈快速增长态势。
据了解,去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29.72元,比2002年增长了73.2%,年均增长11.6%,比同期可支配收入的年均增幅高出2.1个百分点,成为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一大亮点。从收入渠道、居民分层和占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来看,我省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呈现出三大特点:
一是现阶段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自于股息和红利、利息、财产租赁等。数据显示,近两年来股市持续向好,房屋租赁价格不断上涨,对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带动作用明显。去年城镇居民人均股息和红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利息收入分别比2002年增长了1.5倍、37.1%、22.7%,三项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八成五以上,成为我省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
二是高低收入家庭财产性收入差距较大,“钱生钱”效应凸现。去年河南城镇高收入户人均财产性收入是中等收入户财产性收入的7.9倍,是低收入户财产性收入的11.3倍。
三是目前我省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的基数比较小。2006年我省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仅占可支配收入的1.3%,比全国平均水平低了0.8个百分点。
与城镇居民相比,我省农民财产性收入也呈现稳定增长态势,其主要来源为土地征用补偿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所得收入,以及房屋和农机出租收入,但从总体来看,河南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也存在差距。2006年我省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40.37元,仅占全部收入的1.2%,分别比全国平均水平低了60.13元和1.6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