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济南11月5日专电(记者 张晓晶)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从2008年1月1日起,山东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出现伤亡并符合条件的父母,将得到政府扶助。
根据试点方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据介绍,此项制度的扶助对象为山东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