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11月2日报道,成都市成华区11月1日开始推行“政务监督员”制度,27名来自社会公众的政务监督员走马上任。这些“平民”政务监督员不仅有权对政府部门下发《督查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对相关问题予以整改,并作出回复,对于犯错误的公务员,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建议做出记过甚至开除处分的处理。
不难看出,上述政务监督员所行使的督查权、建议权,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本权利的具体落实和反映。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任何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无疑,这是现实政治生活中,一些政府机关所建立的政务监督员制度赖以存在的宪政基础。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所以,从权利赋予的角度而言,成都市成华区的政务监督员试点工作并无创新意义。但是,上述新闻所包含的制度措施层面的信息,则展示了相关政府部门保障公民监督权利、推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一种主动、开放、宽容的态度。
应该说,现实中,无论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还是各地各级政府部门创造性提出的有关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较多,形式也不少,但能够真正一以贯之地坚持下来并有效发挥作用的却并不多。究其原因,在于有些人缺乏尊重公民监督权利的观念和态度,缺乏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的意识和习惯,抵触监督,反对公众参与;同时,有的地方也缺乏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性措施。这导致一些地方和单位所聘请的政务监督员、行风监督员、执法监督员,等等,往往在无形中变成了摆设,流于形式。
据报道,为有效保障公民监督政府权力,推进有序政治参与,使政务监督员名副其实,成华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实实在在的制度性措施,包括激励机制和办法,明确对监督员规定,“只要你提的意见是金点子,政府将给予最高1万元的奖励”。人身保护机制和办法明文规定,如果有单位和个人对市民监督员有报复或者打击行为,区监察局将启动监察程序予以严惩,情节严重的会直接开除公职,甚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显然,具备了这些清晰的、可操作的制度性保障,政务监督员才可以“真刀真枪地跟不规范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叫板”,免除种种后顾之忧。
很多时候,我们并不缺少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和形式,缺少的往往是保障这些渠道和形式真正有效发挥作用的实实在在的制度和措施——这是我们今天解读成都“政务监督员”新闻事件的关键所在。 郭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