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表决通过《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物业费用的收取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其中最为引起争议的却是小区停车费的收取问题。
按照《条例》规定机动车辆在全体业主共有场地、车库的停车位停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车位占用费。车主对车辆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合同。收取的车位占用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仔细分析一下《条例》中的争议焦点应该主要集中在收取了占位费是否还应再收取保管费。因为共有车位、车库是全体业主的那么占用这些车库、车位就应该交纳占用费。这一点很容易理解。
但另一方面车主如想保管车辆则需另行签订合同并缴纳保管费。按照市有关负责人的解释如果业主同物业公司签订了保管合同并缴纳保管费后在发生车辆损毁、丢失的情况下受损车辆如果参保在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后物业服务企业也需向业主进行赔偿业主的权利就可以得到保障。如此一来在发生以上情况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都能找到相应的赔偿依据赔偿责任更加明晰化了。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条例》的良苦用心。此规定就像是为业主车辆加了一个双保险杠提供了一个更为安全可靠的保管环境让业主们的车辆多一层保障。照此理解如果业主车辆在小区内发生损毁、丢失的情况只要业主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过保管合同并缴纳过保管费即使车辆没有参保依然可以得到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
这样看来《条例》规定很合理。但广大市民似乎有些理解不通既然已缴纳了占位费物业服务企业就应该负起保管的责任这之后车辆出现了什么情况自然也应该一并承担。依此来推一次费用即可解决的事情业主车辆在小区内为何却需要两次缴费才能得到这种保障呢?
这样一来收费的道理是可以讲通的但情理上就很难说通了。在这里应做的就是将这些费用更加明晰化尤其是保管费的具体收取标准收取后的用途之类是否应有一个更明确的解释好让其合情又合理。
武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