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李丰庆 陈丽娟)明知是盗窃来的赃物,废品站老板仍以低价予以回收。11月13日,我市首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中牟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韩某在中牟县白沙镇康庄村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今年2月至5月,曹某等四人先后5次将他们在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院内盗窃的电缆、钢板、焊机线等卖给韩某。韩某明知这些物品是盗窃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涉案价值20886元。中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做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韩某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