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宋要卫 记者 陈亚洲)记者昨日从登封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登封市政府近日作出规定,任何人如果在登封市行政区域内的古建筑、石刻、古树名木等文物上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登封市境内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处18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6处,拥有“文物之乡”之称。该规定强调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在建设施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继续施工、生产造成文物破坏或者损失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和生产,责令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对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