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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1月21日电 新华社11月21日受权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全文。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
通知分5部分,分别是: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通知指出,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
通知要求,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等8个条件。
通知要求,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并将项目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
项目开工建设八个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