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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

中原网  日期: 2007-11-30  来源: 郑州日报  
  如何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当前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 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报酬低

  工资水平整体偏低。据调查,农民工每月工资主要集中在400~800元,这个档次占到被调查人数的67%。农民工对现有收入满意的只占16.5%,一般和不满意的占了55%和28.5%。

  农民工身份造成的待遇差别处处可见。一些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农民工在同样岗位上从事同样工作,由于身份不同,其劳动收入与同岗位的城镇职工相差甚远。

  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较严重。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工成本,无视农民工的权利,采取各种形式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劳动和就业环境差,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存在

  农民工要想体面地就业非常困难,他们往往选择的是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苦、脏、累、险的职业和岗位,这种现象在采矿业表现尤其突出。一些安全、干净的岗位上都是正式工,工作在采掘一线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

  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在不少企业形同虚设。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置农民工的安全健康于不顾,普遍采取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从农民工身上获取更多利润,即使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

  (三)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险

  一些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参保,要么避重就轻只参加一种社会保险,而回避其他几个险种。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得到保证。

  (四)劳动关系不规范

  大多数用工单位没有按《劳动法》与农民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部分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二、 农民工权益屡受侵害的原因

  除了企业经营者的主观因素外,劳动立法不全、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不够、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不强等是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

  (一)劳动法规亟待完善

  现行劳动法规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制裁手段狭窄且缺乏强制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制裁手段只是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一些训诫性措施,即使进行罚款,由于数额过小、强度有限,也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暴露了我国相关立法调控乏力。

  劳动争议处理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现实中,很多劳动争议案件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还都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增加了争议处理周期。如果是工伤案件,程序更复杂,因为企业可以对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诉讼中又有一审、二审),对伤残等级鉴定不服,也可以提出复议,等这些结束后才能进入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导致农民工维权之路时间漫长。

  (二)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亟须加大

  涉及农民工的法律法规本来已经非常有限,但常常由于多种因素,却难以实施,其中最突出的因素就是执法不力。但很多情形,不是劳动监察部门不执法,而是执不了法。现有的监察力量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形势的需要,农民工维权得到的往往是临时性的或者是应急性的处理。

  (三)农民工维权意识和能力亟待加强

  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自我维权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维权能力差。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低。为此,对农民加强组织、培训,提高其素质是当务之急。

  三、 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建议

  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和促进,应围绕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着手解决,建议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一)健全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

  2006年,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建立了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有30多个部门参加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也纷纷制定了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了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农民工权益保护力度得到加强,一些热点难点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建议进一步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及时地通过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对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加以明确。

  (二)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方面付出了很大努力,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要保障农民工权益,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加劳动监察员数量,保证经费和车辆,有条件的地方应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力争在基层及时预防和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三)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在解决农民工维权的费用问题上,一方面仲裁机构、法院要加大对农民工的救助力度,适当减免相关费用。另一方面可以规定仲裁诉讼的费用由用人单位预付,减轻农民工的负担,也可对用人单位施加压力,提高违法成本。在执行问题上,可以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就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交纳一定的薪金保证金,在劳动者遇到薪金纠纷时,由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裁决直接划拨,保证农民工及时获得劳动报酬。

  (四)增强农民工的维权能力

  针对农民工就业行业的特点和自身特点,积极探索农民工法制宣传的新思路、新做法,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针对农民工维权的重点领域,编发宣传页、口袋书、知识扑克牌等,方便农民工了解相关维权知识和申请法律援助。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对有关法律知识内容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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