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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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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费滞纳金 拟调至千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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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费滞纳金 拟调至千分之三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提请审议
中原网  日期: 2007-11-30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赵阳)交通规费滞纳金征收比例拟从千分之五调整至千分之三。《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针对部分货运经营者到外省上牌照后回河南经营造成的交通规费流失现象,修订草案增加了“非本省注册的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超过30日的,应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按本省规定缴纳相关交通规费”内容。

  修订草案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安装定位系统,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禁止运输普通货物。违反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不得虚报作业项目。

  修订草案对各项处罚标准变动很大,其中汽修、驾校等不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者,罚款从以前的3000元降至500元;拖欠交通规费者每逾一日滞纳金从千分之五调整至千分之三;对旅游客运搞长途班线营运、汽修行业搞组装翻新机动车等超范围经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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