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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网  日期: 2007-12-02  来源: 郑州日报  
  (上接第一版)采访中,不少招聘企业回答得非常直接:“跟农民工签合同太麻烦,找活儿的人多的是,犯不上!”

  从信阳来郑务工的黄振华说:“出来打工,很多机会都是老乡介绍的,大家都没签,自己哪敢提签合同的事?”

  参与农民工维权调查的一位人大代表深有感触:“虽然政府有明确规定,有些用工企业就是不签劳动合同。即便签了,由于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加上对来之不易的饭碗非常渴求等原因,所签合同也很可能极不平等。”

  “签订合同是维权关键”

  政府应加强培训建章立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多年来,我市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欠薪现象。全市建立起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要求每个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在出现拖欠时作为应急资金先予支付农民工工资。

  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约为1亿。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这一数字还会增加。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农民工维权的关键一步。

  “要让更多的农民工了解法律,让他们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市人大代表柴清玉对农民工维权有着许多的体会。他建议,应把重视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内容,纳入农村普法之中,广泛宣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会组织和劳动行政部门等,更应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工作,特别要强调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让农民工重视事先防范,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记者还走访了许多有关农民工维权的专家,他们认为,劳动监察部门应把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一个工作重点,对故意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以欺诈、强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违法劳动合同的行为严格查处,坚决打击。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监督执法部门应切实履行自身执法职责,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农民工和用工单位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将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落到实处。

  只有建章立制,劳资双方才能进入良性互动中,农民工维权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才有可能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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