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上午,在全国总工会举行的《劳动合同法》宣传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刘继臣(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说,华为事件的确在贯彻《劳动合同法》方面形成一些负面影响,但华为可能有它的特殊性,目前因为它的职工没有提出这方面的意见,辞职后又重新上岗的职工没有提出过多反对意见,再加上他们可能拿的补偿金比较高。根据这个情况,全国总工会已经和劳动部,包括广东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对他们的情况,现在也正在研究当中。
看到这个报道,让我感到愤懑,难道职工没有过多反对就能成为华为裁员的特殊性吗?职工为什么不反对,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不敢反对,胳膊拧不过大腿;二是可能被补偿金软化了,虽然丢失了长期合同的利益,但得到了眼前可得的资金补偿,见好就收比较明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职工表面上不反对,不代表“华为裁员”就正确,不代表华为辞工是合法的行为。无论华为怎么解释,新签订合同破坏了原来的合同时间,等于逃避了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企业责任,这个特殊性决不应该成为“华为裁员”的借口。作为维护职工利益的组织,万万不能以“特殊性”为违规者开脱责任,否则,这个特殊,那个也特殊,法律的严肃性还有没有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如何去维护? 殷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