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亚洲 通讯员 刘冰泉)12月6日,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自认为都是为公而偷水的案件,被告人赵平因认罪态度较好,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赵平系郑州市某厂工人,2007年6月7日至12日,他在承接本厂的绿化工程中,看到厂里的水源不稳定,浇花都困难,于是,他雇佣两辆拉水的汽车,窜到107国道和航海路某段,专偷路边公共消火栓里的水。数日内,他指挥雇佣车辆共偷1500余吨水,价值6200余元。
被告人赵平的行为被发现后,原想偷水浇花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被司法机关“请”去后,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悔恨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