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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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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突击裁员”做法 是对法律的误读

中原网  日期: 2007-12-11  来源: 郑州日报  
  新华社上海12月10日电 针对《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一些地方出现的职场动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近一段时间部分企业出现的“突击裁员”做法,是对国家法律的误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正式施行。近期,一些地方有部分企业为规避其中第14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采取“突击裁员”的做法,把一些工作年限接近10年或较长的员工工龄“清零”,引起了国家和各地有关部门的注意。

  对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分析说,一方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绝不能解除的“铁饭碗”,一些企业对此顾虑重重是对法律的误读;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企业的裁员行为也不能随心所欲,而应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规执行,如未按规定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采取举报、申诉等方式维权。这位负责人认为,随着今后《劳动合同法》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完善,一些企业“钻空子”做法的合法性将可能有明确界定,因此企业的消极规避有法律风险。

  同时,对于近期部分企业“把正式员工转为劳务工”以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做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应受现有劳动法规的两大限制:一是对于劳动关系仍在合同期内的,企业决定转合同工为劳务工须征得员工同意,依法解除合同也应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应作出补偿;二是合同到期终止的,实行劳务派遣也要征得员工同意,而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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