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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版:中原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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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到底归谁

中原网  日期: 2007-12-12  来源: 郑州日报  
  案例回放:某学校和房产商联合推出一个楼盘,专门针对本校教师实现优惠。陈某、刘某夫妻俩正想要买一套房子,但又苦于不具备优惠条件,夫妻俩想到刘某的姐夫王某是该学校的教师,于是他们拿了王某的教师证以王某的名义购得了一套房子,并在房地产证上以王某的名义登记。后来刘某与陈某闹离婚,要分割财产。这时刘某的姐夫王某出来主张房子是他的,并以房地产证书为证。陈某则拿出购房时银行付款的凭证以及多年来居住该房子的事实主张该房子实际上是属于自己的,双方产生诉讼。诉讼期间,王某以当时市场价格将房子卖给张某,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张某以买卖合法合理为由,主张其享有房子的所有权。一时间房子到底归谁所有产生了多种说法。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的所有权应归陈某和刘某,因为他们是实际购买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子应归张某所有,因为房子登记的所有权人是王某,王某与陈某、刘某之间只是债务纠纷,与房子所有权没有关系,且张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张某所有,因为张某符合善意取得。

  律师观点:根据《物权法》106条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合于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因此经过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归本案的王某。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王某只是形式上的权利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屋权利人,因此,王某不具备对该房屋处分权。对于张某来说,表面上,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仍是王某,张某无义务去了解房产的具体出资人是何人,也不可能了解到房屋的出资人,因此,张某只要是以合理价格购买的,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他就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因此,本案中王某和张某之间的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房子应归张某所有。

  陈某、刘某夫妻可以通过起诉要求王某退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陈 奎 刘 辉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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