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条例》共8章133条,分为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税源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等八个部分。
《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享受税收优惠有限定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等品种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实施条例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判定标准。
条例规定可享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可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可准予扣除。
税务总局有关专家指出,现行税则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的规定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实施条例规定,除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技术转让不超500万免税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均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