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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版:中原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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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宣传彩页能否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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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宣传彩页能否构成要约

中原网  日期: 2007-12-19  来源: 郑州日报  
  案例回放:郑州市民张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付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以前。合同签定后,张某按约支付了房款,但在收房时发现房屋内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与宣传画册上的户型结构不一样,遂拒绝收房。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律师观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印制的宣传彩页能否认定为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宣传彩页是否为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要看这一宣传彩页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单一的看宣传彩页作为一种广告工具,应当认定为商业广告无疑。进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五条还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具体到本案中的宣传彩页认定为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要具体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详尽的约定原告购买的房子具体结构,对结构部分的表述宣传彩页上介绍的具体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因此,本案中被告用于做广告的宣传彩页应该认定为要约,宣传彩页的内容为双方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应依据其宣传彩页交房,并且承担相应迟延履行违约金。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陈 奎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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