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赵阳)今后,我市将在所有社区和行政村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市政府昨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法庭拟设人民调解室
今后,我市将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负责处置辖区内复杂的民事纠纷、群访案件、突发事件、跨地区民间纠纷调处等,负责组织本辖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等工作。
集贸市场、民营企业、流动人口聚居地、行业协会也要建立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尚不具备条件建立调解委员会的,应选聘人民调解员或调解信息员。此外,拟在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
按常住人数比例配备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采取选举方式择优选聘群众威信较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矛盾纠纷的受理、调处、回访等工作。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常住人数比例进行配备,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平均配备3名。
推行聘用制任期制
我市将大力组建以专家学者、大学生、法律服务人员、政法工作人员以及离退休公职人员等为主体,多方参与的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人民调解员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推行聘用制和任期制,逐步改变人民调解员多头兼职现象。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县(市)区司法局统一负责管理和考核。
每年100万业务经费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市级暂按每年100万元拨付,县(市、区)、乡镇(街道)按常住人口数(含居住3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分别暂以每年人均0.5元、1元计算,由同级财政负担。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以所在地农民平均收入的70%为标准,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调解员持证上岗
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免费岗前培训。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立专门的调解室,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固定的调解场所,调解场所悬挂人民调解标识,人民调解员佩戴人民调解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