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农安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颁发证明,确认曹杨舍己救人的行为是见义勇为。
对被救孩子家庭的态度感到寒心的曹宪柏,将土地承包者曹庆德和挖坑的张胜以及闫家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曹杨死亡的各种损失14万余元。
曹宪柏的代理律师胡立光认为,被告人张胜在耕地上挖坑产生严重隐患。土地承包方曹庆德明知张胜在土地上挖坑而不予制止,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闫家村村委会没有履行管理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日前,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无法认定曹庆德承包这个大坑,故曹庆德无责。而张胜擅自挖坑取土,显然不妥,但他的行为与曹杨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故张胜不承担责任。闫家村村委会对自己所有的土地应加强管理,对危险区应设有明显标志。为此,闫家村村委会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由于村里只是疏于管理的责任,主观无任何故意,曹杨死亡地点又在农田中,原告自己应承担大部分责任。故判决闫家村村委会承担曹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7.2万余元的30%,另70%由原告自行承担,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望着这纸判决,曹宪柏感到茫然无助:“儿子做的是好事,又不是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