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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不能 只“收”不“废”

中原网  日期: 2007-12-25  来源: 郑州日报  
  近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有关人士表示,“我国地域广阔,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这都需要加快高等级公路的建设”,同时列举了收费高速公路的诸多好处,比如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除优化运输布局、改善公共服务外,还使服务可持续发展,改善了运输效率和效益,促进了综合运输体系发展,降低了能源消耗,加强了环境保护等等。

  近些年来,虽然不少公众对高速公路提出种种质疑,但都没有否认过高速公路的优越性,甚至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理解并认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也并非难事。从这个意义上看,公众质疑的着眼点并非高速公路应不应该收费,而是高速公路收费该怎么收、收费有没有时间表以及“超期收费”该如何处理。如果我们可以把高速公路收费视为“实体正义”的话,后者其实就是高速公路收费的“程序正义”,公众质疑的是“程序正义”,而答复指向的却是“实体正义”。

  公众的质疑有根有据,对于高速公路收费“超期服役”问题,早有人大代表举出翔实的审计资料来指证京石高速公路,但直至今天京石高速公路仍在收费;对于收费高速公路“低速现象”,同样有律师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付费权”,但却被法院以于法无据为由驳回诉讼;甚至不久前有媒体报道陕西渭南市收费站被撤之后,当地竟然采取“封路”的方式来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进行“权力软对抗”;凡此种种,说明的都是聚集在高速公路收费这一“实体正义”之下,有着太多“程序非正义”的“正义毒瘤”。

  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先程序后实体,也即只有程序上的正义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上的正义。但在收费的高速公路上,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公众是否理解和认可高速公路收费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而是任何的“实体正义”,一旦缺乏足够的“程序正义”庇佑,其优越性会自然而然地被“程序非正义”所侵蚀殆尽。或者更确切地说,公众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其优越性。

  所以说,在高速公路收费问题上,要想争取公众对天经地义的“谁获益,谁付费”原则产生根深蒂固的认同感,关键问题不是喋喋不休地为公众普及一些他们早已耳熟能详的“契约精神”,而是如何针对高速公路收费进行程序正义上的量体裁衣。比如说,收费的高速公路终止收费的时间表,按照程序正义的观念,理应同收费办法做到“三同时”,即同时测算、同时公布、同时废止;再比如,一旦划定的收费时间表到期,仍然饱受收费之苦的公众,能够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捍卫自己的财产权不受侵犯等等。

  一条可以永远收下去费的高速公路,注定会走上一条“程序非正义”的不归路。也就是说,收费公路不能只“收”不“废”。如果“被收费”是公众的一种“义务”,那么“到期废止”则是公众的一项权利,如我们所知,权利和义务之间对等和平衡才是“良法之治”。 冬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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