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俊礼)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该法对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和公布有哪些新要求?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对民众生活会产生哪些影响?昨日,记者采访了市畜牧局局长蔡仲友。
“动物防疫法共分十章八十五条,分别为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保护措施,法律责任,附则。”蔡仲友介绍说。
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城市居民掀起养宠物热,动物诊疗机构迅速增加,如何加强对诊疗机构的管理,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蔡仲友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专门加大了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动物诊疗许可的内容、程序和期限;建立了执业兽医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市畜牧局要求各地畜牧部门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为《动物防疫法》的正式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积极组织兽医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对施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将《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详见今日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