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亚洲 通讯员 何展)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搭顺风车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出终审判决,司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6月23日,郭某乘坐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回家,与李某驾驶的三轮家用车相撞,致郭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郭某无责任。后郭某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请求张某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
搭顺风车出事故,过错司机要承担责任。郑州高新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张某承担原告损失的70%,被告李某承担其损失的30%。后张某不服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