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贵阳12月27日电 贵州省兴仁县原县长一家六口被害案27日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人曹辉一审被判处死刑。
曹辉原是黔西南州兴义市嘉年华会所员工。上世纪80年代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于2000年5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7日22时许,曹辉来到兴仁县原县长文建刚家实施抢劫,用铁锤和匕首将文建刚、文建芬、方如琴、唐元莉、麻婉光等人杀死后翻找财物。在翻找财物时,将正在睡觉的文建刚的5岁的次子文仲琦吵醒,曹辉即用手锤将文仲琦打死以杀人灭口。曹辉抢得文建刚家现金1.3万余元及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辉入室抢劫并致文建刚等五人死亡;为杀人灭口而将文建刚之次子杀害,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遂以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曹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