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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施行
剑指六大“潜规则”

中原网  日期: 2008-01-02  来源: 郑州日报  
  新华社上海1月1日电(记者 高路)1月1日,我国就业领域首部基本法律《就业促进法》正式施行。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发布解读并指出,随着这部新法的施行,以往较盛行的诸多就业“潜规则”被明确定性为违法,将得到有效遏制从而走向终结。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负责人说,这部法律的出台和施行,从制度上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由此带来的一个直接转变,在于破除了以下六个就业“潜规则”。

  一是招聘时挑肥拣瘦,录用前强查乙肝。1月1日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将受处罚。

  二是公共职介中心成了“收费站”。《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包括求职信息、职介、就业指导等,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如果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必须退还所得,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黑职介”的“猫鼠游戏”玩不完。《就业促进法》除了对违法职介作出法律定性外,还规定了依法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实际约束。

  四是扣证件、收押金屡有发生。以往,有的职业中介机构要先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才肯介绍工作,有的向求职者收取押金。《就业促进法》将这两类行为明确定性为不合法,并应承担违法责任。

  五是招个“经理”卖保险。长期以来,真假难辨的虚假职位信息,给求职者造成诸多困扰。例如名为“销售经理”,工作却是卖保险,或者号称“500强企业”,结果只是一家“微型公司”。对此,《就业促进法》规定了较严厉的惩罚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等。

  六是职工培训费成了领导“出国基金”。在个别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被挪用当做领导的出国考察费、经理的MBA培训费,这一现象并不鲜见。《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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