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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版: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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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 热情之外还需法律保障
春节游“涨”势惊人
年终总结催生“代写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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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 热情之外还需法律保障

中原网  日期: 2008-01-03  来源: 郑州日报  
  

  核心提示

  

  长期以来,很多人都把志愿服务看作是一种自发性的群众行为,是新时期的“学雷锋,做好事”,似乎与代表政府公权力的法律法规无关。但实践证明,作为一种影响广泛的社会行为,志愿服务不仅需要参与者的热情,还需要制度保障。

  日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下简称“《条例》”)。在国家建立志愿服务制度体系时,浙江等地的法律实践也许会成为一种有益尝试。    

  

  

  志愿服务遭遇法律缺失尴尬

  

  志愿服务的主体是自愿参加这一活动的志愿者。由于“自愿”这一前提,长期以来,志愿服务给人留下一种印象即志愿活动主要是靠志愿者自发组织,以志愿者的个人热情和积极性为支撑的。

  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志愿者队伍,随着活动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志愿服务已经出现了一些仅靠热情无法解决的问题。

  “我当时最担心安全问题”,曾去西部支教的浙大志愿者小姚告诉记者,“每次车子在盘山路上颠簸时我都在想,万一我真出了意外,不知家里能不能获得些保障。”

  小姚的担心不是杞人忧天,迄今为止,对于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受伤是否能视为“工伤”,如何补偿等问题,国家并无明确规定。2004年,一位东部志愿者在贵州工作时,因事故导致颈椎挫伤,后来还是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暂时垫付的部分医疗费用。2002年,在更加艰苦的可可西里,还发生过志愿者因恶劣天气在野外遇难的悲剧,当时也引发了关于志愿者保障的热烈讨论。

  在条件相对优越的东部地区,志愿者同样也遇到了各种尴尬:在杭州市的一次大型展会上,某些摊主听说志愿者是不计报酬的,就尽量多用志愿者干活,并且把重活、脏活留给志愿者干,以减少雇工成本。原本来献爱心的志愿者,却变成了免费劳动力。

  经费短缺则是更为常见的问题,并且严重限制了志愿者队伍的扩大。志愿者小周曾经参加过一个“临终关怀”项目。因为住处离医院较远,每次来回的车费和餐费,以及自己学习相关技能的费用,日积月累便是不小的支出。“我现在还坚持参加活动,但身边已经有人因为经济原因退出了”,小周说,“希望不要出现‘有钱才能献爱心’的局面。”

  此外,志愿活动还面临内部问题。在少数志愿活动中,存在账目不清、财物不明的情况。还有个别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索取报酬,甚至做出有损志愿者形象的行为。

  共青团浙江省委宣传部张坚参与了《条例》的起草工作。他告诉记者,法律法规方面的制度缺失,已成为各地志愿者共同面临的问题:

  首先,志愿者的权益缺乏保障。在很多志愿活动中,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够协调,义务大于权利,不仅未给予志愿者应有的培训和待遇,有时甚至不能保证志愿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其次,志愿活动的地位并无清晰定位。没有法律保障的制度支持,缺乏固定经费,各地的志愿服务普遍呈现临时活动多,长期规范活动少的局面,志愿者队伍难以有效扩大。

  最后,志愿活动的组织主体也不明确。在服务过程中,志愿者的权益由谁保障,行为由谁监督规范,如何规范?目前也还是法律空白。

  

  立法尝试,地方先行

  

  张坚表示,在新形势下,志愿活动不再是单纯的、自发参与的公益服务,而是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形成社会良好风尚的一种方式,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载体。在新定位下,志愿活动应当纳入制度保障的范畴,这就需要先建起法律框架,有法可依。

  浙江省是国内较早开展志愿活动的省份,自1993年启动以来,该省已组建了近3万支志愿服务队,注册志愿者达145万余名,为社会累计提供了9600多万小时的志愿服务。或许正是由于志愿活动蓬勃发展,才会使问题暴露得更加充分,产生制度需求。

  此次通过的《条例》,对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志愿活动的财政来源与活动规范、志愿组织的建立与管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保护志愿者权益,《条例》规定,志愿者应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培训和各种保障;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可优先获得志愿服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其个人信息不得公开等。

  另一方面,为规范志愿者行为,《条例》要求,志愿者个人要维护志愿者、志愿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尊重服务对象,保守在活动中获悉的隐私和秘密,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应为志愿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障,并在省、市和县(市、区)各级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志愿组织,协调志愿活动。这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财政资源和行政资源,把志愿活动纳入了制度轨道。

  张坚说,今后,浙江计划按照《条例》规定,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出资,组建“志愿服务基金”,为志愿活动提供更多的经费保障。比如为志愿者购买保险,提供医疗补贴,提供完善的培训及工作补贴等。这并不是要让志愿服务变成一项职业,而是为了保证志愿者的基本权益,壮大志愿者队伍。让想为社会奉献力量的人,不因缺乏保障而停留在志愿活动之外。

  

  志愿者期待国家立法

  

  志愿服务立法并非浙江首创。针对国家立法空白,一些较早启动志愿服务的省市纷纷推出有关法规。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广东、山东、福建和北京等17个省市出台了志愿服务的相关条例。但是,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此类法规大多地方性较强,且相互之间有较大的差异。

  比如,在宁波,“青年志愿者”的下限规定为16周岁,而四川则规定为14周岁。在黑龙江和浙江,志愿者法规面向全体年龄层,而在广东、山东和福建,法规仅面向“青年”。在不同地方,甚至连志愿服务主体名称也不统一,大部分地方使用“志愿者”这一称呼,但深圳等地的法规却使用“义工”一词。

  张坚表示,由于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立法,也就是没有上位法,地方在制定法规时只能靠自己摸索,对带有探索性的内容也有些“吃不准”。

  更重要的是,在国家立法对地方起主要指导作用的现状下,由于国家立法的缺失,国内有相当多的地区在志愿服务方面仍处于法律空白。

  在浙江省为起草《条例》召开的多次讨论会上,志愿者们普遍表示,希望国家能够为志愿者专门立法,这样不仅方便各地出台统一的配套法规,还可确保跨区域志愿服务获得法律保障。

  很多持同样观点的志愿者则选择网络表达心声。在某搜索网站中输入“志愿者立法”这一关键词,可以获得近65万个搜索结果。在一些志愿者论坛,志愿者们甚至开始自己草拟法案,希望作为国家立法的参考。

  让志愿者们振奋的是,自2004年以来,随着地方立法实践的推进,在每年召开的“两会”上,都有代表递交关于志愿服务立法的提案。尽管立法过程不会一蹴而就,但这已经能给志愿者带来良好的期待。                据新华社

  2007年6月14日,知名主持人何炅到北京志愿者协会报名申请成为北京奥运会志愿者。                         新华社发

  2007年10月28日,在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女篮赛场,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服务的志愿者们热情洋溢。                

  2007年9月28日,在北京举办的一个大活动上,几名志愿者在认真做服务工作。

  几名大学生志愿者在写运动员姓名,准备贴在参赛的皮艇、划艇上。             均为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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