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06年5月31日,某开发商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位于朝阳小区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商品房卖给刘某,商品房总价410566元人民币,2007年5月31日前向刘某交付房屋。由于房屋质量等方面存在争议,刘某暂时拒绝收房,开发商多次找业主协商未果,开发商提出这套房不卖给刘某了,刘某所交房款愿意全部退还,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业主对这个提议并不认同。
刘某认为,该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认真审核后自愿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其已经按期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也收到了全款,实现了合同的目的。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法律、合同依据。最终,开发商决定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所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律师观点: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陈奎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根据合同,刘某履行了作为买受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即支付全部购房款,而开发商也实际收到了全部购房款,应当说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方,其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关于双方因房屋质量等方面存有的争议,可以另行解决,鉴于业主并不同意解除合同,现开发商以业主不办理收房手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故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刘文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