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记者 刘铮)劳动保障部昨日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
《通知》称,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将分别调整。
工作时间的计算
在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方面,年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为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为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