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前夫突然死在自己家中,忻州女子刘翠珍因涉嫌杀人,两年里先后被判处死缓和死刑。经过两次上诉,山西省高级法院两次裁定发还重审。最终,忻州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忻州市检察院撤回起诉。15日,记者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赔偿委员会已经作出决定书,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忻州人民检察院需各赔偿刘翠珍33296.68元。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刘翠珍被错误羁押796天,有权申请获得国家赔偿。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按照2006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刘翠珍被无罪羁押796天的赔偿金,共计66593.36元。
据《山西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