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为,未超限车辆基本费率为0.07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至0.04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继续递减至0.0286元/吨公里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