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对于网络“恶搞”行为,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17日说。
“我认为有一些属于娱乐性的,如果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不一定要深究责任。”阎晓宏说。他同时强调,如果对于作品的使用量过大,也没有经过许可,或者“恶搞”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名誉、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由法院界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阎晓宏介绍,2007年8月至10月全国第三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共查处案件1001件,关闭非法网站339个。
阎晓宏说,在当前网络侵权盗版问题较严重的情况下,应在法律框架内从重处罚。网络版权监管平台一期工程5月份覆盖各大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