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15号令)现将我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实行调价备案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二)食用植物油;(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四)牛奶、奶粉;(五)鸡蛋;(六)液化石油气(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二、调价备案经营单位名单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河南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郑州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
河南正道中环百货有限公司
郑液(郑州)液化气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铁道能源有限公司
郑州金炎液化气有限公司
三、备案要求
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报送市物价局办事大厅(郑州市互助路70号郑州市物价局办公楼1楼,联系电话:67189780),办理备案手续。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二)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三)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等。
四、罚则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五、未列入调价备案经营单位名单的其他经营者凡经营上述商品的,也应按要求做好价格自律,牢记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共同维护我市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0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