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因孩子被老师体罚,朱女士写博客说老师“变态”。当事人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朱女士败诉,朱提出上诉。昨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朱女士8岁的儿子小明(化名)原在河南少年先锋学校上学,去年5月24日,小明回家后说老师曾某打了他。几天后, 小明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以致不得不休学,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事发40多天后,朱女士在博客上以“变态”、“禽兽不如”等词形容曾某,曾某遂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金水区法院起诉。
金水区法院审理认为,朱女士在其子被体罚后,未采取合法途径保护自己权利,而是在博客上明确提到曾某,对其使用“禽兽不如”等字样,客观上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一审判决朱女士删除其博客上的文章,并向曾某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000元。
朱女士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昨天的庭审中,朱女士提出,她在博客中使用的是化名,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真实的曾某名字。自从孩子被殴打得上怪病之后,他们一家百般求医无效,在几近绝望的情况下才在博客上写文章,并不存在对曾某的侮辱和诽谤,她要求市中级法院撤销金水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