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因图书返利款受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处罚后亦不服,遂起诉工商部门;一审判决败诉后仍不服,再上诉。此事件的背后,是学校及出版发行行业长期存在的潜规则——图书折扣返利。
潜规则“摆在了阳光下”
2003年至2005年期间,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下称通用学院)代收代支为其学生购买教材,涉及总码洋为1195491元。通用学院与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合工大图书代办站、中国科技大学西市图书代办站、安徽大学出版社等单位达成口头协议:“按购书款码洋汇款,销售单位按购书款码洋全额开具票据,并按购书总码洋的9%至17%的比例返利给通用学院。”通用学院分7次收取新华书店等单位返利款计195371.16元,并将该款计入通用学院财务账中的“其他收入”科目。工商部门认为,通用学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商业贿赂。
2007年5月25日,合肥市工商局做出合工商(公)处字(2007)第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通用学院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95371.16元,并处罚款10万元。
通用学院不服该行政处罚,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8月1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合肥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通用学院不服。8月17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13日,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维持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用学院一审败诉。通用学院仍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即日将出。
“在高校中,像我们这样的学校,是最干净的。”通用学院一位负责人说,“我们知道这个官司可能不会赢。但是,我们仍要把这个事情摆出来,放在阳光下。”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通用学院对所有收取的教材返还款,均通过原账号返还,在记账凭证、收据中将收入来源记载为“书款”、“书款返还”、“图书退书款”、“教材返还款”等,并将所得教材返还款全部补贴学生用于支付毕业体检等本应另外收取的费用。
合肥市工商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通用学院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图书返款可以直接返还给学生,或者可以直接少收学生书本费,干吗要绕圈子?”
一位在高校工作30多年的教育工作者告诉记者:“图书返利在图书销售环节中已成为约定俗成的惯例。”
有些折扣返利达40%
这一“约定俗成的惯例”被工商部门的一纸行政处罚状打破。通用学院的受罚和国家近年来重拳出击治理商业贿赂的大背景有关。
“一大批高校因为在图书购买环节存在着收取图书返利款,被工商部门严肃查处。”安徽省工商管理局公平交易局负责人告诉记者。除通用学院外,皖西学院、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合肥工业大学等民办、公办高校均受到了处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有的高校罚款额近百万。与学校在教材购销业务往来频繁的新华书店等,也都在受罚之列,有些出版发行单位的涉案金额则以千万计算。
经工商部门调查,有些高校购书折扣比例多达40%,少的也在20%左右。有些学校拿到图书返利款后,并没有投入到学生身上,被学校当作单位福利使用或被中饱私囊。
2006年底,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三个督察组,赴全国各地督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督察组重点督察教材图书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情况,还对教育部直属高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全面督察。
一系列重拳出击,给长期习惯于行业潜规则的高校以及出版发行行业带来了阵痛。“刹车需要一个过程。”一位因图书返利被处罚的学校负责人不无埋怨地说。显然,很多学校与部门还没有从潜规则的阴影中走出来。
“买图书拿回扣,我们学校根本不算严重的。”这句话,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多次听到,多家学校的有关负责人都不止一次向记者强调。
打击商业贿赂尚存
多领域“难以攻克”
安徽省公平交易局负责人说:“潜规则的存在,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个巨大的危害。”如果其他行业的折扣回扣之风都像图书出版、医疗医药领域一样,大行其道,商业贿赂必然成为整个社会的一大毒瘤,而最终承担代价的,必然是社会大众。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加大力度打击商业贿赂,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经济,创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但是,一些高校和部门并没有意识到图书折扣是一种商业贿赂,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
安徽省工商部门对医药购销、出版发行等领域重点打击,成效显著,看病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还建立了网上药品招标制度,从制度源头抑制商业贿赂行为。一大批高校和出版公司也在重点打击中受到处罚。
但在工商部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过程中,政府采购、土地产权等领域依然难以攻破。安徽省工商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的一位负责人坦言,虽然图书购销、医疗医药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查处大有成效,但是打击商业贿赂依然任重道远。在土地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领域同样存在着大量商业贿赂行为,由于这类案件的背后都或多或少涉及政府行为,不论是取证还是查处,阻力很多。“难以攻克”,这位负责人如此形容查处难度之大。
此外,有关打击商业贿赂的法规仍有待细化完善。以商品零售为例,大型零售商垄断经营,强行收取供货商各种费用,如过节费、传真费等,也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供货商反应非常强烈。查处此类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还有待细化完善,目前查处尚有难度。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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