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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版:中原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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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改动公用设施 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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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改动公用设施 该如何解决

中原网  日期: 2008-01-30  来源: 郑州日报  
  

  案例回放:

  李先生称,前不久到某售楼处拟购买一套商品房,售楼人员介绍了其拟购楼房的情况及小区的公用设施,并提到在李先生所购楼房的北侧将建一个绿地晨练广场,经过李先生实地考察后认为与销售人员提供的售楼宣传广告描述的一致,于是第二天与此开发商订立了《购房合同》。但是在开发商交房后,李先生发现开发商将绿地小广场擅自取消了,改建成小型停车场且距李先生所在的楼非常近,很可能影响日常休息的,想问一下能否和开发商解除此购房合同,并且让他们赔偿损失呢?

  律师观点:

  我们认为:开发商在订立合同之时存在欺诈的行为。它主要表现在售楼宣传广告及售楼人员的介绍中均掩盖了规划设计中停车场存在的事实,将其描述为绿地广场。使得李先生认为所购买的房屋的居住环境符合自己的内心的期望而作出了购买的意思表示。基于此种原因,李先生发现实际生活空间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此合同。但是提出撤销的要求应当在知道上述情形后1年内。

  我们认为,售楼广告中涉及有关房屋、居住环境、作为公共分摊部分、与生活相关的设施等能够构成交易条件的事项理应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若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形成对广告所涉及的且应当构成交易条件的内容予以排除的,则就构成对缔约方之有效的要约。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条款外的对交易条件所做的陈述、承诺、说明等与合同条款内容构成一个完整的交易条件。不能够因为没有写入合同条款就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案中开发商明显存在过错,所以应当赔偿李先生因为此购房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陈 奎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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