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梁刚)以能帮他人安排工作为由,王正雍伙同吴海涛先后诈骗4名被害人现金30余万元。1月30日,王正雍与吴海涛分别被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3年半并处罚金10000元、11年半并处罚金8000元。
2005年5月28日,吴海涛收取张某人民币5万元,答应将张某的妻弟安排到河南省高速公路当正式民警,但未办成。后王正雍谎称其能将张某的妻弟安排到郑州市公安局工作,吴海涛从所收张某的款项中,支付给王正雍5万元,后被其用于个人投资活动。
同年11月,吴海涛对被害人胡某谎称王正雍是郑州市某办事处主任。11月28日,胡某在郑州市金水路一交通银行,交给吴海涛人民币7万元,让吴用于给其亲戚王某办理到检察机关工作事宜。后吴海涛交给王正雍5万元,自己分得2万元。
同年12月,吴海涛又谎称王正雍有招收公务员的指标,能将卢某的儿子安排到郑州市铁路公安处、将崔某的儿子安排到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院、将崔某的亲戚安排到郑州市行政执法局工作。吴海涛先后共收受卢某和崔某23.3万元,将其中13万元交给王正雍用于个人投资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王正雍、吴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王正雍单独诈骗金额5万元,伙同吴海涛诈骗金额共30.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