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上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力、陈肖言向记者透露,1月28日下午,他们二人作为原告,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撤销影片《色·戒》的公映许可证,并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发行、放映该影片。二人表示,如果中级法院不予立案,他们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在观看影片《色·戒》后,不仅未能获得任何精神享受,反因该片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民族自豪感、民族自尊感遭受严重挫伤!”张力、陈肖言对影片《色·戒》宣扬的内容十分气愤。
两位律师向记者陈述了他们提起诉讼的四条理由:
其一,恶意改编抗日故事。二人认为,电影《色·戒》改编自张爱玲的同名小说。该小说取材于抗战时期的真实故事。历史上的郑苹如本来是事败后英勇就义的,丁默村也被当时的国民政府枪决。但电影《色·戒》却将以郑苹如为原型的王佳芝描写成深陷肉欲,继而生情爱上易先生。在易先生为其送上一颗钻戒后,随即叛变,放走易先生,而易先生却又派军警逮捕了王佳芝及5名抗日青年。
其二,贬损侮辱抗战志士。电影《色·戒》用多种手法丑化抗日志士。数次描写王佳芝练习性交、接受性虐、享受性爱;王佳芝在数次性交并接受一颗钻戒后即成为一个为钱、为性而不顾民族大义的人。爱国青年团体中的男子们则个个懦弱无能,事事办不成,最后还被抓获枪毙。五名抗日青年都不是从容就义,而是个个被反绑跪地,猥琐不堪。
其三,美化汪伪汉奸头子。易先生的原型本是汪伪政府特务头子丁默村,丁默村双手沾满了抗日志士的鲜血,抗日战争结束后被枪决。但电影《色·戒》却把易先生刻画成外表风度翩翩、性格刚毅果敢、大难不死的英雄,即便是杀了王佳芝仍爱着王而流下温情的眼泪,以褒扬其充满“人性”。
其四,出品人使用“易先生”为字号的电影制作公司,向正义力量示威。《色·戒》中的易先生原型丁默村是汪伪政府的特务头子,杀人无数,罪恶累累,而该电影的“出品人”竟然故意打出以“易先生”为字号的“易先生电影制作公司”,宣扬汉奸形象,挑衅民族感情,向正义力量示威。
二律师认为,电影《色·戒》恶搞抗日故事,亵渎抗日英烈,宣扬汉奸形象,损害了国家荣誉,践踏了民族尊严,危害了社会公德,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的原则规定,也违反了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二律师认为,国家广电总局作为电影片审查主管机构,未能尽到法定职责,为影片《色·戒》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使这一影片在全国公映,其行为显属违法,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予撤销。 曹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