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记者 王宇 姚均芳)记者4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日前出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办法》共十八条,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定位、借贷主体资格,规范了贷款期限、利率管理,严格贷款资金管理要求。
与原规定相比,《办法》中规定的贷款人范围更广,除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外,还增加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此外,《办法》放宽了贷款申请条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
此外,《办法》明确了利率优惠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
《办法》放宽了贷款期限,明确贷款期限原则上为3年,但考虑到个别城市可能成片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开发时间较长的情况,做了特殊规定,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
为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办法》明确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
据介绍,我国1999年颁布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信贷管理,配合政府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工作。截至2007年12月,商业银行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余额已达508.9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