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5日,鲍女士乘坐易初莲花超市的免费购物车前往超市,行至黄河东路商鼎路口时,与一辆水泥搅拌车相撞,致使鲍女士受伤。法院审理认为,易初莲花超市为消费者鲍女士提供免费班车,双方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易初莲花超市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鲍女士在乘车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鲍女士因乘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易初莲花超市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