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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过错执法将追究刑责

中原网  日期: 2008-02-19  来源: 郑州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18日电(记者隋笑飞)为保证检察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条例指出,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条例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过错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分别作出处理,主要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理等。

  条例还规定,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报告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执法过错责任人能够承认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执法过错责任人明知有执法过错而不予纠正或者阻碍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条例同时指出,《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施行后,1998年6月26日颁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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