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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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要闻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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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招飞政策呈 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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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将招30名女飞行学员 培训时间延长至5年
■打破各省招飞计划数额限制 ■分机种招飞 ■取消文科生比例限制 ■减少录取程序
烈士褒扬条例 网上征求意见
遗属可申领烈士褒扬金
“亚洲第一弯”拆除倒计时
京珠高速耒宜段 重大车祸致17人死亡
遗属医疗就业住房均优先
元宵节 十五的月亮正午圆
湘江长沙段水位回升
烈士陵园禁葬他人遗体
京城已购经适房 未满五年须原价出售
抢险救灾失踪按烈士对待
急于下飞机 一旅客扳逃生门惹祸
巧手制作奥运心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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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医疗就业住房均优先

中原网  日期: 2008-02-20  来源: 郑州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或者录用为公务员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或者录用为公务员。

  此次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烈士遗属优待的规定,分别在征兵、公务员录取、医疗、入学、就业、住房、养老等方面给予烈士遗属相应的优待。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烈士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和入托的,应当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予以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在其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此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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