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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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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重点 改革创新 注重实效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提高政府“制度创新力、执行力、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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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提高政府“制度创新力、执行力、公信力”
郑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李柳身
中原网  日期: 2008-02-20  来源: 郑州日报  
  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就是法制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讲话中就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二是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三是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四是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他同时指出,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意识,增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各级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素质和本领。这是党在新时期对政府法制工作的新要求,也是政府法制工作的又一个巨大推动力。作为人民政府,只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不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提高政府的“制度创新能力、执行力、公信力”,才能切实提高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实现全面小康的能力。围绕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以规范行政权力配置和运行为重点,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我们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坚持高质量立法,提高政府制度创新力

  政府立法要着力把握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发展规律,要体现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的要求,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防止法律规范成为影响甚至阻碍发展的制度障碍。

  一是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项目。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保证政府全面履行职能。要注重实效,增强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政府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草案过程中,要重视调查研究工作,注意改进方法、注重实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第一手材料,使其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在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方面,注意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行政权力与责任、强制与引导、立足现实与改革创新、实体与程序等关系,确保立法质量。三是创新立法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透明度,做到公开立法,提高公众参与程度,逐步完善公众参与的机制、程序和方法,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可采取委托调研论证、起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使立法充分反映民意。同时,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立法工作者、一线执法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四是积极探索立法后评估制度,跟踪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效果。立法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本质上是对利益的分配和调整。科学、合理地分配利益,要求政府立法必须全面把握利益关系、准确确定利益焦点,在此基础上,统筹兼顾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五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走共同富裕道路。要努力增强理论思维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协调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使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和要求能够真正体现、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中。

  立法实践一再证明:加强政府法制理论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深化对立法的规律性认识,探索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思路、新举措,努力实现立法工作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坚持高质量立法,才能提高政府制度创新能力,才能保持工作机制的先进性。在实践中求创新,在发展中谋创新,在发展思路、工作方法上有所突破,在完善机制、强化服务上有所作为,在抢抓机遇、加快发展上有所建树,以立法工作化解发展难题,全力保障跨越式发展新局面。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政府执行力

  就政府而言,执行力就是指政府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决策政令的能力。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执行力弱,就难以确保政令畅通,就会出现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政令畅通,政府威信不树自立;有令不行,有错不纠,违法不惩,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必然流于形式。要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必须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要提高政府的执行力,政府就必须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将执行力建设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用法治的刚性冶炼政府的执行力。

  2002年,我市率先在全国提出了开展以清理行政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具体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为内容的行政执法“三清理两规范”活动,整理汇编出了180多万字的《郑州市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综览》,为我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基础。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在我市召开了全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现场会,推广我们的做法。2006年在全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郑州模式成为全国各地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时的重要范本。随后,我市把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来抓,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我市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制度考核。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在郑州总结我市“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在全国推行的工作经验。2004年我市发布《郑州市规范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全面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先后建立了发布前科学论证制度、法制审核制度和发布后的公开公布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以及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定期通报、实行网上公文交换备案等制度;建立了“三级政府二级备案”的工作体制与机制,实现了文件发布前有把关、签发后有备案,以及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管理目标。2007年我市成为国务院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审备工作示范单位。但是,政府执行力贯穿于政府执行活动的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上工作只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建设。由于各种原因,“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这极不利于实现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目前,我市已进入发展的关键时期,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式发展,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社会结构深层变动,利益格局深度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是强化和明确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对政府权力监督制约,提升政府执行力,建设效能政府的制度保障;也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2007年下半年以来,市政府加大了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启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调查处理了登封“倒客”、郑州“7·30”出租车集体停运、金水区行政执法局追打人等事件中的行政执法违法问题,惩处了17名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受到省政府的好评和社会的良好赞誉。现阶段要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责任、严格责任追究、改善行政执法,形成适应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新机制。

  从法学的角度说,政府执行力代表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关键在于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问责。在政府执行过程中出现错误执行和低效执行等违背政府责任、触及公共利益的行为时,要以有效和强有力的责任追究机制,纠正政府的错误和低效行为,并起到惩戒和防范作用。因此,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教育,进一步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督事、评绩、查纪、问责”四位一体的行政执法质量评价体系和“集中考评、日常考评、社会评议”相结合的行政执法责任考评体系,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激励和制约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在我国,政府执行力是党的意志和主张能否实现的关键性因素。政府作为党的意志和主张的执行者,能否将一系列决策为人民群众所掌握,化为他们的具体行动,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要看政府执行力的高低。要努力实现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三、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政府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负责任、以民为本、透明、依法行政是其判断标准,是构成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现象的一个关键因素。公信力也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它是政府行政能力的客观结果,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同时,它也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评价,反映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正如孔子所言:“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政府的公信力影响深远。

  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是与相对人一种互动的过程。行政机关要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得到相对人的配合与支持,这种配合与支持是建立在对行政机关充分尊重和信赖的基础上的。现实中的老百姓已形成对政府朴素的信任感,人们相信大红公章和“红头文件”,因为人们相信政府是守信用的,不会坑害老百姓。所以,提高政府公信力、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是负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许可法把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纳入法制规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次重大突破,不但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观念,有利于相对人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而且有利于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传统的行政行为往往过分强调行政的纵向管理职能,强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服从关系,强调行政行为的“权力”要素,强调行政行为的单向性和强制性,比较忽视对权力的制约,忽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在构建和谐社会、化解预防社会矛盾的工作布局中,行政机关中要进一步确立诚信政府的观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不能随意变更、撤回或撤销,并有责任依法采取措施保证相对人顺利地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要避免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类似以行政诚信为代价的“全面关闭”、“一律停业整顿”,也就是老百姓通俗说法“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的违法行为。

  权力不明,职责不清,极易导致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缺位”,经济工作上的“越位”和社会管理上的“错位”,使政府工作应为无为,无所不为,也就无法树立起政府的公信力,政府的信用就要大打折扣。随着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面对一些行政执法中的问题,行政争议也多了起来,对行政机关变动被许可人的合法性及由此引发的信赖补偿存在争议时,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解决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法定渠道。“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为突破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应有的作用;以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为目标,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郑州市政府本级每年办理数百件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就有力地维护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收到良好社会效果;要积极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方法,努力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着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水平;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积极探索预防行政争议的创新机制,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引领社会通向公平、正义、和谐。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有错要纠正,违法要追究。本质上说,以民为本、为民服务、让民满意是“行政复议”的最高价值取向,也是“行政复议”的逻辑起点。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这是我国宪法对政府的法律要求与制度要求,也是政府公信力的制度保障。

  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1月19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从根本上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这些既是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今后政府工作的努力方向。对于现代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政府要想实现政令畅通、贯通,要想实现有效管理的组织目标,要想实现其为人民服务、为发展服务的使命,首先必须保证其勇于开拓的制度创新能力、必有的公信力和有效的执行力。要保持良好的创新能力,就要形成行政立法的科学规划;要提高执行力,就要重塑执行理念,重视执行效率,增加执行透明度,完善责任制度,强化执行监督等。政府执行力产生政府公信力,政府公信力有利于保证政府执行力,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是基础,更是政府依法行政强有力的措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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