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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版:中原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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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 业主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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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 业主依法索赔

中原网  日期: 2008-02-27  来源: 郑州日报  
  业主王先生因购买某开发商的房屋不能按时办理产权登记,准备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于20个工作日内将应由开发商提供的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所需资料提供给自己,再给自己办理产权登记;同时支付违约金。

  案件回放:2005年3月13日,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交了首付款并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交了全部房款。2005年11月16日,开发商将涉案房屋交付王先生。后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应由己方提供的产权登记所需资料,致使王先生无法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

  律师观点:河南国基律师事物所陈奎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王先生与开发商就购买涉案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属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现王先生已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购房款等义务,但开发商却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协助王先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依据双方合同中有关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之约定,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刘文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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