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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要闻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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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企业须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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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企业须承担损害赔偿
污染由第三人造成 企业可追偿
中原网  日期: 2008-02-27  来源: 郑州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为了公平处理水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三审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追加了水污染损害第三人赔偿责任。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审议草案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从根源上看,水污染损害都是由排污单位产生的污染物造成的,排污单位应承担更为严格责任。

  为此,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还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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