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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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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定金”当“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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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提醒:
别把“定金”当“订金”

中原网  日期: 2008-03-06  来源: 郑州日报  
  新华社成都3月4日电(记者 黄毅)目前,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家具、轿车等大件商品时,一些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先支付一部分价款,这部分价款属于何种性质,是“定金”,还是“订金”?消费者往往很难区别。对此,四川省自贡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时,最好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预先给付价款的性质。

  四川省自贡市消委会介绍说,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消费者在自身不履行合同约定债务的情况下,是不能要求经营者返还定金的。

  此外,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常看到合同中将“定金”写为“订金”。其实“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给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只能看做一种预付款,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订金应予以返还,但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

  为此,四川省自贡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注意,有的经营者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在签订合同时,将“定金”写成“订金”。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和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需要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时,与经营者的约定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应明确预先给付价款的性质,认真核对合同中是“定金”还是“订金”,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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