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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全国两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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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数额不同 量刑区别对待

中原网  日期: 2008-03-10  来源: 郑州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记者 季明)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林荫茂建议修改刑法第383条,以改变当前“贪污十万元判刑十年,贪污上百万元也只判刑十年”的情况。

  现行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林荫茂代表说,上述法律条文是在1997年制定出台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实际情况。

  林荫茂代表说,贪污10万元必须依法定刑判十年以上,而贪污受贿数百万元也只能适用十年以上法定刑,于是便出现了不少贪污受贿案件的被告人被适用了自首等法定减轻情节,从而达到适用低一档法定刑量刑的目的,还有许多案件适用了缓刑。这不仅影响了自首等法定减轻情节的准确适用,也对严重贪污犯罪缺少惩罚力度。

  林荫茂代表建议,删去刑法中关于贪污罪具体涉案金额的规定,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不同情节作出规定,具体数额标准可由司法解释制定并调整,杜绝“贪污十万元、百万元均可判十年”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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