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1岁的姑娘刚从银行取出钱,还没离开储蓄窗口,6万元钱就被人抢走——2006年12月24日,发生在银行柜台前的这起储户遭抢案曾引起关注。3月7日记者获悉,该案经过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于画上了句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新华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银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承担被抢钱数的70%即42000元。
事件回放
6万元刚拿出柜台就被抢
崔女士2006年12月24日16时40分左右,她让老公的侄女——21岁的小红到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石门支行正东路分理处取钱。小红刚从工作人员手里接过6万多元钱正往书包里装,还没离开柜台,突然从身后冒出一名男子抢了钱撒腿就跑,男子抢走了6万元,其余4440元散落到地上。
小红对当时情况的表述为:“我当时奋力与小伙子争夺还向银行里的人高喊‘抢钱了’,追出来后我还喊了路人,但没人帮我。”
案发后,公安机关一直未破案,崔女士与银行方交涉补救办法,双方很难达成一致。
去年7月5日,该案在新华区法院立案。崔女士作为原告要求银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银行应承担70%的责任
新华区法院认为:储户与金融营业机构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银行作为业务量大、风险高的营业场所,应当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被告作为金融机构,没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没有达到相应防范标准,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原告在营业场所被抢,造成了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崔女士委托其侄女小红办理取款,其本身未尽到注意和保管的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据《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