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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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全国两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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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减刑·贪官免死 法院窝案·死刑核准
执行联动
“赔钱减刑” 并非“花钱买刑”
执法为民
惩办“窝案” 高法决不手软
化解纠纷
渎职失职
宽严相济
严格把关 杜绝错案避免错杀
细微之处看节约
财政部长解读税改十重点
制订反腐败法势在必行
“第二条”青藏铁路应早开工
受贿数额 不是判死刑唯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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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数额 不是判死刑唯一因素

中原网  日期: 2008-03-11  来源: 郑州日报  
  问题:我们国家对贪官是否还适用死刑?为什么有些受贿数额很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贪官,却未被执行死刑?

  回答:从过去和现在的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审判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一些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也有一些受贿数额很大的贪官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受贿罪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适用死刑。受贿数额是认定受贿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人民法院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如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确定受贿罪的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是否适用死刑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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